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4督导组第二小组下沉我市督导后,对我市扫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两级法院按照中央督导组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治站位,压实落靠各级责任,加快推进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6月21日,勃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万某某等10名被告人、兰某某等7名被告人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被告人万某某原系勃利县杏树乡永安村村委会主任,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纠集他人在永安村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被告人兰某某等7名被告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两个涉恶团伙在当地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勃利县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高度重视,万某某等10名被告人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由勃利县人民法院院长刘良担任审判长,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坚出庭支持公诉,兰某某等7名被告人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由勃利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高长河担任审判长,勃利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羚出庭支持公诉,两起案件现已一审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于至年间,在勃利县杏树乡永安村,纠集同村村民被告人范某某,宋某某等人,以威胁、滋扰等手段,强揽工程,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年至年间,被告人万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年7月,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勃利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万某某以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同时对被告人范某某、宋某某等9名被告人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兰某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于年11月,年9月,年12月多次实施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勃利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兰某某等7名被告人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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