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兴隆人民法院
〖我为群众办实事〗
-拖欠四年农民工资终兑现-
近日,七台河市勃利县长兴乡农民莫某某、张某某夫妻俩带着写有“替百姓解纷争为群众办实事”字样的锦旗,来到红兴隆人民法院北兴人民法庭,向法官们表达了感激之情。
案情回顾
年3月份,宋某某与郑某某合伙在北兴农场14队麦场经营的烘干塔要招工,管吃管住,郑某某就联系莫某某为烘干塔从事管理和维修工作,月工资元,莫某某共工作11个月零7天,累计工资及利息共计元。莫某某妻子张某某为在烘干塔工作的工人做饭,月工资元,共工作11个月零4天,累计工资共计元,郑某某于年7月份去世,王某(郑某某的妻子)系郑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年10月29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北兴人民法庭判决被告宋某某、王某支付给原告莫某某、张某某夫妻俩工资及利息款共计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却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故原告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经过法官多次调查、核实证据,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自愿和解,被告宋某某与王某将拖欠的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夫妻俩,该案顺利执结!
我为群众办实事
一面锦旗,是一份肯定,更是一种鼓励和鞭策。红兴隆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带着这份鼓励和鞭策,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立足本职工作,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纾民忧解民困,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
我为群众办实事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拖欠四年农民工资终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