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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7 16:51:00

黑龙江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控贪污余万元、受贿余万元。其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祝某某积极退赃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祝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于年2月21日被勃利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祝某某于年11月至年5月,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其间利用其职务便利,犯贪污、受贿罪,具体情况为:

贪污罪——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所涉犯罪事实一共32项,最高一笔金额为万元。

受贿罪——祝某某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8万元,所涉犯罪事实一共9项,最高一笔金额为万元。

祝某某将上述贪污、受贿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其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年5月24日将贪污、受贿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经调查,祝某某于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罪行。

判决书还披露,年10月25日,祝某某曾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勃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勃检一部刑诉〔〕Z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年7月1日向勃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祝某某的辩护人表示: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赔等多个量刑情节。

勃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年9月29日,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长安街知事

编辑: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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