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两千多万元,受贿六百多万元。
辩护律师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到八千多万元,远超过指控的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公布的裁判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那实际上,这是祝某某第二次因贪污被查。此前的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号,祝某某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勃利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两千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五年五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一公路管理处哈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
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两千零三十万元。
法院还查明,祝某某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六百万元。
今年二月二十一号,祝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还没有掌握的贪污罪行。并于二零二一年的五月二十四号将贪腐所得的,全部主动上交。
祝某某的辩护律师称,祝某某到案以后啊,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八千多万元,超过指控的金额,并对其从轻处罚。
今年的九月二十九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三十万元。对祝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两千六百三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看完这条新闻,我是一头雾水。按照法院判决,对祝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两千六百三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加上八十万,一共是两千八百六十一万。
辩护律师称,祝某某到案以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八千多万元,远超过指控的金额。
那么超出的五千多万是从哪里来的?这五千多万是合法收入吗?如果是合法收入,这笔钱从何而来?难道他家里有矿?
如果是非法收入或者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应该一并追缴。量刑也应该按照贪污受贿八千多万元来量刑,而不是按照两千八百六十一万来量刑。
这是怎么回事?
再有,如果检察机关查明,祝某某一共贪污受贿两千六百三十一万元,那么祝某某主动多退的五千多万算什么?
好家伙,贪污两千六百万,退回来八千万,没想到这还带着退一赔三。
比如。
一个人贪污了两百元,退了一千元,剩下的八百元算什么,是花钱赎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