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青岛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陈某等21人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称其被拖欠工资万元。经查实,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筑公司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劳务公司导致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条例》适用:该案中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万元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法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总承包单位限期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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