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11月10日电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万元、受贿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贪多万元,退赃万元被从轻处罚,为什么?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
实际上,这是祝某某第二次因贪腐被查。此前的年10月25日,祝某某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被判贪污受贿2多万
4年前曾因贪污免予刑罚
勃利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年11月至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上述贪污行为从年到年,横跨祝某某担任的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在法院认定的32笔贪污犯罪事实中,最多的一笔高达万元。
法院认定,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经办人刘某2)签订高等级公路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万元。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祝某某贪污的金额高出合同金额一半。
此外,法院还查明,祝某某在担任上述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万元。
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年5月24日将贪腐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祝某某于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
判决书还显示,祝某某曾于年10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辩称积极退赃多万
请求从轻处罚
年7月1日,勃利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祝某某的辩护人则辩称,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此外,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等多个量刑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对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编辑:马婉君
审核: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