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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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2 8:05:00

作者:罗辑

最近,澎湃新闻的一则关于黑龙江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被指控贪污万、受贿万却因退赃达万而获法院从轻处罚的消息引爆了社交网络。

根据报道,虽然被指控贪污万、受贿万元,但祝某的辩护律师辩称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且退赃达万元、远超指控金额,所以应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理由并对祝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还不是祝某第一次因为贪腐问题被调查。四年前的年底,他就曾因为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但这样的一则看似没有什么问题的报道却引起轩然大波。

因为从字面报道上,几乎所有人都会在常识上产生一个疑惑,那就是祝某被指控贪污万元、受贿万元,却退赃了万时,这多出的万赃款是哪里来的?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剩余的万如果不是祝某找人借的,那么这个案子的赃款其实并没有查清,他至少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更多的“槽点”在于,在吃瓜群众看来,这样的从轻判决是不是可以变相称为“花钱买刑”?第一次贪腐犯罪时,他又为什么会被免予刑事处罚?

种种疑问直接指向的是常规认知与法律准绳的冲突,而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愤懑来源,所以非常值得深究。

在常规认知中,一个处长靠自己的工资收入是没有办法解释这多退的几千万元赃款来源的,所以人们可以合理怀疑他的这些钱只是没有被实际证据给指向贪赃枉法。

这其中,就会产生警方或检方“无能”的遐想空间,即便是没有证据又打死不承认,我国不是还有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吗?怎么就因为主动退回更多的赃款而实现了从轻处罚呢?

但从法律准绳的角度来说,我们又挑不出其中的毛病。在严肃的司法审判中,检方必须出具完整的证据链才会被法庭采纳作为定罪依据,可很多时候由于证据灭失或者证据有瑕疵,一些线索是不能被当做证据的,这就会导致很多实际量刑往往不足以平息表面的罪恶。

这或许是现实世界的无奈之处。

需要考虑到的是,在查办受贿犯罪的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益的博弈上,查办机关从来不可能无限制地对所有不法行为进行追究到底的彻查。

于是,不管是刑法规定还是办案机关在现实中都会对积极配合办案者从轻或减轻对待,即所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能够有效降低办案机关的时间成本,从而在整体上兼顾更高效的公平正义。

说到底,这是一种正义与规则的妥协。

所以在这一次的案件上,退赃达万这个信息点可以认为并非是减刑的唯一重点,相信法院层面也能够意识到这些多出来的巨款即便是祝某靠投资理财赚来的,那也应当是本就应该上缴的赃款。重点是祝某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上缴,有效地降低了办案机关的时间成本,再结合退还的赃款覆盖甚至超出了其可查范围,故而给出了减刑判决。

也许在此过程中,我们更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很多人针对这个判决都会在第一时间产生违反道德直觉的反应?

从朴素的正义和刑事司法审判角度来说,我们的常规认知是犯罪者有多大的罪过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这里在判断其罪过程度时,不仅会看犯罪者所造成的的客观伤害,还会考虑其主观恶意。就比如,意外杀人和寻仇杀人,这两件事同样都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但犯罪者的主观恶意肯定不同,在量刑上自然也就会有区分。

对于贪污犯罪来说,贪赃枉法者在客观伤害上是侵害了公共财产,在主观恶意上是破坏了公权廉洁。根据刑法规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单纯的法律条款上来看,人家积极退赃自然是可以轻罚的。

只是,这里还涉及到了财产规则和侵权规则两种观念的冲突。

简单来说,财产规则之下,我的东西不经我允许,你怎么赔我都不行;责任规则之下,我的东西你动了,赔我就行。

具体到祝某贪污这件事来说,他如果涉案金额小、初犯、主观贪污倾向不严重,那么适用于财产规则没问题,赔了就是。

但考虑到他既不是初犯,又贪污了如此巨量赃款,所以人们倾向于认为他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这时就得考虑“我的东西不经我允许,你怎么赔我都不行”这件事了。

也就是说,祝某不但要把赃款给全吐出来,还得遭受更严重的处罚才行,怎么能因为退回赃款就被减刑处罚呢?

我们真正担心的问题在于,如果按照这种思路的话,社会公平与正义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因为这等同于告诉大众,只要贪污者赔得起钱,他就可以被减刑。

那是不是赔得越多减的越多?当有一天,只要价格合适,干脆就可以免于处罚了?那以后的人贪污受贿时干脆都少消费点,用于祝某一样的投资好了,一样可以用赃款升值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从另一个角度来联想,如果是过去有人贪污一千万,那么十年后成功追回的话,执法者是按原价追回吗?退赃了现如今的两千万可以减轻处罚吗?这里的时间成本和投资收益怎么算?通胀损失谁来承担?

可见,很多时候法律条文会留下大量的留白处置空间,行使法律权利的人从来不能简单地照搬,他们还需要考虑更多主观与客观事实之间的界限,否则就会出现这一次的情况。

法律正义在很多时候绝非真正意义上的正义,这才是贪腐妥协不能被接受的根源。

无疑NoDoubt:拒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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